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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空气、好环境是昆明环保工作的重心。记者王俊星摄近日昆明市政府召开全市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以滇池为重点的区域水环境治理、以扬尘治理为重点的大气环境治理、保护未受污染土壤为重点的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好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会议总结了2015年及“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成绩,分析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形势,部署今年及“十三五”的重点任务。去年及“十二五”期间,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有效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落实河(段)长制度、定期巡查制度、河道水质月排名通报制度等,全市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突出抓好建设工地和道路等城市扬尘治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高污染燃料禁燃管理等重点工作,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在全国始终保持前列;建立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参与的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开展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专项清查,环境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等。
会议指出,“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级相关部门要抓住机遇、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科学治水,全面推进以滇池为重点的市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继续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快生态修复治理,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倡导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提高资源集约和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双赢。会议强调: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要继续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继续强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措施,加大城镇、集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增量,落实好总量减排“一票否决”制度和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突出环境准入,进一步强化污染源头防范,做好环评审批,加快整改环评“未批先建”“建而未检”项目,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突出严格执法,以督促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重点,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损害生态环境 党政领导终身追责省政府办公厅消息,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党政领导环保责任进行了明确。去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依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确定:党政主要领导为生态责任承担主要责任。《细则》规定,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省、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指标明显下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按照追责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细则》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按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同时,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也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依法依规建立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际的考核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 王密)责任编辑:申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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